撰写时间: 2009-09-01文章作者: 文章来源:
关于修订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公告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[2003]152号
关于修订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公告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,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,我局决定对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标准编号GB3544-2001)进行修订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标准3.3条增加一款: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,实施方案为:2004年1月1日起,新、扩、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; 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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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制项目 单位工艺 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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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水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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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化需氧量 (BOD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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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需氧量 (CODc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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悬浮物 (S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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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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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3/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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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负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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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浓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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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负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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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浓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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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负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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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浓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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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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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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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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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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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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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g/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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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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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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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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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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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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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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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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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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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-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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脱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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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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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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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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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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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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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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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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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-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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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删除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3.4条第一款的内容。
三、标准4.5条修改为:“制浆、制浆造纸”、“造纸”或“废纸制浆造纸”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,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。 四、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: “制浆、制浆造纸”、“造纸”或“废纸制浆造纸”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,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、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。
二○○三年九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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