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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订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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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2/12/20 10:26:55 【字体:

 

撰写时间: 2009-09-01文章作者: 文章来源:

关于修订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公告 

  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[2003]152

关于修订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公告

 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环境污染,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,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,我局决定对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标准编号GB3544-2001)进行修订。现公告如下:

  一、标准3.3条增加一款:  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,实施方案为:200411日起,新、扩、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; 20041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11日起执行。

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

控制项目 单位工艺 类别

排水量

生化需氧量 (BOD5

化学需氧量 (CODcr

悬浮物 (SS

Ph

m3/t

排放负荷

排放浓度

排放负荷

排放浓度

排放负荷

排放浓度

kg/t

kg/L

kg/t

kg/L

kg/t

kg/L

本色

60

3.6

60

6

100

6

100

6-9

脱墨

60

3.6

60

9

150

6

100

6-9

二、删除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3.4条第一款的内容。  

三、标准4.5条修改为:“制浆、制浆造纸”、“造纸”或“废纸制浆造纸”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,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。   四、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:   “制浆、制浆造纸”、“造纸”或“废纸制浆造纸”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,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、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。

○○三年九月二十二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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